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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支出:《矿产资源法》存在瑕疵待修订

2020-07-09 17:03200环球破碎机网

  2014年全国“两会”正在如火如荼地举行,会议期间,有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了提案,称原《矿产资源法》已经不适合当前形势,呼吁尽快进行修订。

  这一提案由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主委马秀珍女士提出。她表示,《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1996年法案修改并沿用至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原《矿产资源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存在一定瑕疵,需要重新审议与修订。

  马秀珍举例,目前施行的《矿产资源法》要求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首年缴纳比例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0年,首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这一收款方式的弊端是没有考虑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风险和周期性等特点,容易导致投资者资金压力过重,且不利于经济发展。

  “两会”中,马秀珍直言原法“在资源有偿化与配置、税费征收、有偿使用制度中的价款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表现出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根据其进一步介绍,现行《矿产资源法》存在资源税标准过低、重复征收、税收收取制度不合理等种种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2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就已有30名代表提出要重新修订《矿产资源法》,建议就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地位和作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相关规定、取消特定矿种勘察开采登记、加强矿产资源集中统一和分类分级管理、增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管理和矿山环境保护、取消对不同性质矿企区别性对待等各项条款一一进行修改与制定。

  据了解,国务院早已将《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列入其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二档立法项目。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一则要闻,对于现有法案的缺陷以及如何立法修订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与解读。

  马秀珍在“两会”中呼吁,“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开产深入研究,超越现有利益格局,以国家、全球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对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设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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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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